發布時間:2018-07-23 熱度:
最近聽說一個案例,一家互聯網企業,通過微信平臺發放企業紅包。實際發放到消費者收里的紅包金額是80萬元。企業財務非常規范,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嚴格進行了倒算。企業最終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萬元,付出現金紅包80萬元,依法代扣個稅20萬元,這里的個稅只有代扣沒有代繳。
為什么只有代扣,沒有代繳呢?互聯網企業發現在金三系統無法申報這些個稅。于是咨詢了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找到這些領取紅包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信息逐一錄入才可以申報,沒有辦法批量處理。企業沒有辦法,就一直將這個個稅掛在賬上,等稅務機關給出了合適的申報方法再行處理。
但是這個企業的財務老是把這個當成一個問題,恰好遇見了稅務機關管企業所得稅的老師。企業所得稅的老師提醒這個公司的財務,你當年2017年處理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是不是把這100萬的費用都在企業所得稅做稅前扣除了?企業財務回答是都扣除了。稅務機關的老師就正告訴這個財務,你這100萬的業務宣傳費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財務很吃驚,說我這個業務宣傳費并沒有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為啥不能扣除呢?老師說跟這個15%沒有關系,你沒有扣繳個稅,你只是扣了個稅但沒有代繳,所以不讓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且企業所得稅的老師非常確切地強調,沒有扣繳個稅就不讓稅前扣除,是稅務機關非常關注的一個風險點。稅務機關每年都要對企業所得稅列支的工資薪金和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進行比對,一旦發現異常就會進一步的評估取證。經常會發現不少企業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申報了比較高的稅前扣除工資薪金金額,比如8000萬元,但是企業通過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只有5000萬元。兩相比對后,發現有的企業會通過一些不恰當的手段虛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這樣最終稅務機關是不會允許虛列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這下子我們明白了,這個負責管企業所得稅的老師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某項費用如果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沒有扣繳,有可能對應的這樣企業所得稅的費用是不存在的,而且這位老師通過自己的經驗積累發現這樣的判斷在實務中發生的概率特別高,于是自己就將這種情況下干脆理解為沒有扣繳個稅,也不讓企稅在稅前扣除了。
我們進一步發現,沒有扣繳個稅,就不讓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蠻具有流行色彩的一個觀點。著名的一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是這樣要求的,《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很多人都認為,這個地方說的很清楚,沒有扣繳個稅就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肯定不讓稅前扣除。比如你企業對員工發放了一筆福利,但是你沒有扣繳個稅,那么我企業所得稅肯定不會讓你稅前扣除。很多省級稅務機關前幾年發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問答也有這樣的明確口徑。
我覺得這是大家誤讀了國稅函3號文的結果。3號文明明強調的是“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也就是說這是在判斷一個企業整體的工資薪金是否合理的原則。其用意在于你企業整體的工資薪金制度如果不符合這五大原則,我就認為你的工資薪金整體是不合理的。比如一個企業平常對于發放的薪酬福利,基本不做個稅的扣繳,那我稅務機關就很難認可你工資薪金整體的合理性。這里并不是說我們要對企業發放的每一筆薪酬福利去核查,只要某一筆薪酬福利在發放的時候沒有扣繳個稅,這筆薪酬福利的稅前扣除就被禁止。企業發放的薪酬福利某一筆沒有扣繳個稅,并不影響這筆扣除費用的實際發生(真實性),我確實發放了100萬的工資,沒有扣繳個稅,但是我確實實際發生了工資薪金支出,哪能不讓我稅前扣除呢?更何況每一筆支出是否一定要扣繳個稅,有的時候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斷呢。
個稅沒有扣繳,企業所得稅就不讓稅前扣除,我認為這不是一個正確的邏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永遠遵循的規律是真實性(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的三大扣除要求。至于有的同志說,我這是比肩”以票控稅“的管控手段,我這是”以稅控稅“。我也只能為這么偉大的創新鼓掌歡呼了!
來源: 駿哥 中國財稅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