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2-11 熱度:
不用管購進貨物的倉儲、運輸,買方自行到供貨方提貨;銷售完成后,按照供貨方提供的貨物單給下游企業開票即可——不費工、不費力即可賺差價。“賺差價”的中間商李某自認為找到了好“機會”,果真如此嗎?
糊涂會計
輕信人言亂開票
“我真不知道粗白油與燃料油是不一樣的產品,不然在開票時絕對不會亂改的。”日前,在國家稅務總局臺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科,F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財務李某一臉懊悔。
近日,臺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F公司進行稅收核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進貨品名與對外銷售所開發票貨物名稱不符問題,經過核查,檢查人員認定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取得虛開發票并在銷售開票時存在變票行為,導致下游企業偷逃消費稅等稅款。該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追繳消費稅、增值稅等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2043萬元的處理決定。
今年初,臺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門移交的涉稅線索,稱F公司可能存在發票違法行為。檢查人員接信后,迅速用軟件工具對F公司近年來發票信息進行核查分析。
檢查人員發現,F公司在2018年3月~4月期間,取得3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35萬元,貨物名稱為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等非消費稅應稅貨物;取得14份瀝青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616萬元。但可疑的是,該公司在對外銷售時除開具了9份瀝青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還對外開具了貨物名稱為燃料油的1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2059萬元。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銷非所購,涉嫌變票虛開等稅收違法行為,隨即對F公司立案調查。
檢查人員了解到,F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潤滑油、燃料油、瀝青、建材批發和零售等業務。企業實際經營時間為2018年3月~5月,主管稅務機關在發現其開票數據異常后,已停止為企業供票,并對其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從其開票數據看,企業所有業務進項品名為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瀝青油等貨物,其對外開票的銷售貨物,除瀝青油以外,其他貨物均進銷不一致。
針對企業存在的發票信息疑點,檢查人員約談了該企業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兼財務李某在接受檢查人員問詢時,連連表示受了騙。
李某稱,由于企業沒有自己的倉庫場地,經朋友介紹,F公司在經營過中,采取客戶到供貨方提貨的經營方式。企業從上游供貨方購入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等貨物后,由客戶直接到供貨方公司倉庫提貨,提貨時三方均通過出示、傳遞《貨權轉移通知書》辦理交接貨物手續。而作為中間商的F公司負責人李某,通常不到現場作貨物交接,僅根據客戶收貨后提供的收貨確認函,為其開具銷售發票。
對于對外銷售開票時為何改變貨物名稱,李某聲稱,當時供貨方H公司傳過來的電子合同顯示,這批貨物是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等貨物,但李某與其聯系時,供貨方堅稱這批貨就是燃料油,并且承諾,用戶采購時若非燃料油,F公司可以不付款,如果發生退貨也由其承擔運費等損失。由于是朋友介紹的合作關系,而且不用費力就可以賺取差價,于是李某輕信了對方的解釋,接受了供貨方提供的品名為輕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根據下游客戶——M公司提供的收貨確認函上的貨物名稱,為其開具了品名為燃料油的銷售發票。
追蹤溯源
上下游現古怪交易
情況真如李某說的那樣嗎?她是果真不了解購銷貨物情況被人蒙騙,還是另有隱情?
檢查人員隨即對F公司的財務賬簿、憑證等進行了檢查,核查了企業的經營信息,同時詢問了其他企業人員,確認該公司不存在采購貨物后對外委托加工再銷售的情況。
檢查人員經過實地核實了解到,為圖省事,在企業的購銷交易過程中,李某的確一直采取客戶自提貨的經營方式,其所售貨物沒有被移動過,也沒有產生任何運輸費用。此外,實地核查后,檢查人員確認,該公司從未取得過名為“燃料油”的貨物,卻對外開具了5179.15噸貨物名稱為“燃料油”、金額共計2059萬元的銷項發票給其下游客戶M公司,確實存在變票開具行為。
為徹底查清F公司與上、下游企業的真實交易情況,檢查組決定奔赴其上游H公司、下游M公司所在地進行外調取證。
檢查組在F公司的下游企業——M石化公司所在地協查時,發現這家企業竟然為H公司開票銷售過貨物,是H公司的上游企業!H公司賣給F公司的名為3#粗白油和工業用碳十粗芳烴(非消費稅應稅項目)等貨物,最初的供貨商竟然是M公司。
H公司在將貨物“賣”給F公司后,向其開具了品名為“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隨后,M公司又找上門來,轉而向F公司“購買”這批貨物。而F公司則在上游H公司“信誓旦旦”的保證下,將這批貨物轉手“賣”給了M公司,并輕信了H公司的話,變更貨物名稱為M公司開具了名為“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樣,經過一系列“操作”,這批貨物又原封不動回到了M公司,但貨物名稱卻從最初的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變成了“燃料油”。
在調查過程中,檢查人員還發現,M公司的業務經理高某竟然是H公司的實際控制人——M公司與H公司是關聯企業。
聯手“做局”
企業貪利落陷阱
費這么大周折,M和H公司究竟有什么目的?F公司在其所“做局”中又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圍繞這些疑點,專案組對M公司、H公司的情況進行了進一步調查。檢查人員發現,M公司、H公司均為商貿公司,既不存在加工油品的生產能力,也沒有將外購貨物委托加工后再銷售的情形發生。M公司是一家從事潤滑油、燃料油、瀝青、建材批發和零售等業務的商貿企業,企業沒有倉庫,但在當地碼頭租用有油庫,其供貨客戶均為大型地方煉油企業,銷售對象是油品批發商。
檢查人員到H公司的經營場所查看時,發現H公司辦公場所不足30平方米,員工只有5人,沒有倉庫,僅僅是一家化工產品中間商,在M公司與H公司“交易”過程中,貨物一直都在M公司租用的油庫中,并未移動過。
那么,M公司“賣”給H公司的,這批自始至終沒有動“窩”的貨物,究竟是什么?是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還是需要繳納消費稅的“燃料油”?
專案組決定對該批貨物運輸倉儲情況,以及能夠定性產品的質檢單據等情況實施核查。
檢查組奔赴M公司所租的浙江舟山某油庫實地勘查,克服重重困難,提取了該油庫對應油罐的2017年~2018年度的油品出入庫記錄,經過核對發現,M公司“賣”給H公司,并最終“銷售”給F公司的這批貨物就是“燃料油”。而且,在M公司最終對外開具“燃料油”發票并“銷售”前,這批貨物從未移動過位置,一直存在油罐中。而M公司在得到F公司開具的名為 “燃料油”進項發票后,將這批燃料油轉手銷售給了Z石化公司,從而達到了偷逃消費稅的目的。檢查組核查該批貨物質檢單的結果也顯示,這批“兜兜轉轉”最終由M公司銷出的、數量為5179.15噸的貨物就是燃料油。
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 M公司經理高某承認了其與H公司人員一起“做局”,利用F公司變票的違法事實。
經查,F公司在2018年3月~5月期間取得貨物名稱為3#粗白油、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等非消費稅應稅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35份,價稅合計2035萬元。而該公司將這筆貨物對外“銷售”時,向下游企業M公司“變票”開具了名為“燃料油”(消費稅應稅項目)的1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59萬元。
針對F公司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中,改變貨物名稱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追繳消費稅、增值稅等稅款,加收稅收滯納金及罰款2043萬元的處理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因涉案M公司、H公司涉嫌存在虛開發票行為,臺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將相關線索移交至兩家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