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5-30 熱度: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了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主體條件、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問題。有關專家提醒,納稅人應把握相關實操要點,順利辦理留抵退稅。
當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當期可以不繳納稅款。同時,未完成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留存到下期抵扣,留存的部分即為留抵稅額。最近兩年來,財稅部門多次發文,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政策脈絡逐漸清晰。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享受留抵退稅的實操要點。
留抵退稅不再受行業限制
與之前的相關規定相比,20號公告最突出的變化,是取消了對留抵退稅的行業限制。
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明確規定,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行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電網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20號公告則規定,同時符合5個條件的納稅人,不細分具體行業,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根據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這5個條件是: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新增“增量留抵稅額”概念
根據2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規定情形的,應該按照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匯稅務(重慶)合伙人李明東說,“增量留抵稅額”是一個新概念,值得相關納稅人注意。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連續六個月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大于0,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也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假設與3月相比,2019年4月-9月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都大于0,并且9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在50萬元以上,若同時滿足其他四個條件,則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稅政策的首個連續期間。
舉個例子
假設甲公司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與2019年3月底相比,2019年4月~9月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都大于0,且9月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10萬元。假設該納稅人滿足其他增量留抵稅額退稅的條件,那么,甲公司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稅額即為110-10=100(萬元)。
進項構成比例影響退稅額
2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接上例,企業不能簡單地認為,可申請退回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100萬元,而是要根據進項構成比例做進一步計算。假設甲公司2019年4月~9月共計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300萬元,而這300萬元包括了兩部分:一部分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270萬元;另一部分為取得其他扣稅憑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農產品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旅客運輸服務抵扣的進項稅額等30萬元。那么,其進項構成比例為270÷300=90%,則甲公司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90%×60%=54(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嚴穎提醒,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取得其他扣稅憑證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上述計算的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采用以規定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公式、通過增加分母比重來計算退稅額的形式進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