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1-25 熱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相關企業應注意政策新變化,以便順利享受稅收優惠。
CFP 圖
什么是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實施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可以縮短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周期、提早收到出口退稅款,節省其資金成本,進一步促進外貿出口穩定發展。
那么,什么是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以下簡稱5號文件)規定,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指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在特定的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使用符合條件的運輸工具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特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特定的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以啟運港啟運日(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視同出口日,并可辦理出口退稅的政策。
舉個例子,假設2019年12月20日,甲外貿企業出口銷往新加坡的一集裝箱衛生潔具,在四川省瀘州市瀘州港報關出口并啟運,由符合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用符合條件的船舶運往上海市外高橋港區,2020年1月8日從外高橋港區離境。那么,根據《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甲外貿企業可以在報關啟運日(2019年12月20日)后2個月內(即2020年2月20日前)享受啟運港退(免)稅優惠。
目前,5號文件規定的啟運港為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陽市城陵磯港、武漢市陽邏港、九江市城西港、蕪湖市朱家橋港、南京市龍潭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青島市前灣港;離境港為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經停港為南京市龍潭港、武漢市陽邏港、蘇州市太倉港。
《辦法》主要變化點有哪些
相較于原《辦法》,《辦法》的主要變化點體現在四個方面。
調整了出口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將辦理啟運港退稅的出口企業須具備的條件調整為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變化更加切合稅務與海關兩部門對出口企業分類(信用)管理的實際情況。
簡化了出口企業啟運港退(免)稅備案手續。《辦法》明確,出口企業無需單獨申請啟運港退(免)稅備案。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啟運港退(免)稅首次申報時,即視為出口企業完成啟運港退(免)稅備案。此舉有助于減輕納稅人負擔,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
精簡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由于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實施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海關不再簽發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出口退稅專用)。相應地,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再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辦法》完善了出口貨物退稅率執行時間標準的依據。具體來說,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更加突出2個月期限的要求。《辦法》多次強調2個月期限的要求。在退稅申報方面,出口企業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在結關核銷方面,除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企業無法及時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外,出口貨物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辦理結關核銷手續。對逾期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雖按期辦理了結關核銷手續但未按期申報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更為人性化的規定是,如果出口企業已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的貨物,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預計2個月內無法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暫不追繳已退(免)稅款。
適用主體和客體有具體要求
筆者提醒納稅人,應注意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適用的主體、客體方面的具體要求。
在適用主體方面,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但不包括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時,應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的標識由原來的“QY”補充完善為“QYGTS”;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和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由原來加注“啟運港標識”補充完善為加啟運港退稅標識。此外,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辦法》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在適用客體方面,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僅限于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集裝箱貨物,不包括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非集裝箱貨物。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不得在經停港卸載,或經停其他港口,也不得通過非離境港實際離境。如上例,如果甲外貿企業出口的是非集裝箱貨物,或者在經停港南京市龍潭港卸載了一部分貨物,或者經停武漢市陽邏港,或者通過寧波港離境,只要出現上述一種情況,就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值得關注的重要時間節點
對相關企業而言,還有一些重要時間節點值得關注。
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尚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企業即使以后辦理了結關核銷手續,也不能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如上例,甲外貿企業自2020年2月20日后,不管是否辦理結關核銷手續,均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同時,憑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日起算時間,應以出口報關離境出口日期為準。報關出口離境的出口日期與離開啟運港的啟運日期不在同一年的,如果錯誤選擇離開啟運港的啟運日期作為出口退稅申報截止日的起算時間,則有可能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舉上例來說,如果甲外貿企業因故未能及時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按規定最遲應在貨物出口報關離境日期(2020年1月8日)所在年份的次年,即2021年4月30日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