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5-28 熱度: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哪些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呢?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
條件一,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或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注意: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什么時候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
辦理轉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資料呢?
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轉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還可以繼續使用專票嗎?
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首先,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對于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并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稅務總局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再次,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何時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謂“下期”、“當期”,指的都是稅款所屬期。并根據按月和按季兩種納稅期限,按照以下幾種情況執行:
一、按月納稅申報的企業,轉登記后繼續按月納稅。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例,5月10日辦理轉登記手續,則所屬期5月份仍按照一般納稅人規定申報納稅,次月,即所屬期6月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
二、按月納稅申報的企業,轉登記后改為按季納稅。由于北京市內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因此這種情況更為普遍。這一類納稅人,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日的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例,轉登記日的所屬月份為7月份,納稅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進行繳納稅,從8月起,改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按季繳納,所屬8-9月份的銷售收入,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企業,轉登記后繼續按季納稅。這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起改為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后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可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
一、轉登記當期已完成勾選確認、認證稽核比對且相符的抵扣憑證。其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抵扣憑證。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可持稅控設備,至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辦理選擇確認。其中,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至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注意:列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未抵扣進項稅額會隨著日常經營中可能涉及的業務調整而發生變化,應準確核算,防范涉稅風險。
來源:北京西城稅務